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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具體而言包括

土司制度具體而言包括宣慰司,宣撫司,宣諭司。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的地方政權組織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稱“土官”,是由中國古代中央王朝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世官、世土、世民”是其重要特點,即世襲的政治統治權,轄區土地的世襲所有權及對附著在土地上的農民的世襲統治權。

土司制度淵源很久,元朝以前,各封建王朝已采用“以土官治土民”的辦法。明代,土司制度發展到鼎盛期,後漸趨衰落,至清代,已不占統治地位了。直到20世紀50年代初,雲南、四川等民族地區還有極少數土司的殘余,經過解放後的土地改革才徹底廢除。

制度影響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對南方民族施行的壹種統治制度,也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區采取的壹種封建民族政策,因此土司制度對南方民族產生過很大的影響,自元、明、清以來南方各民族歷史無不與土司制度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整個南方民族的封建社會都是隨著土司制度的出現、發展、衰落而起著微妙的變化。

土司制度作為壹種政治統治制度,它又是時代和歷史的產物,因此它的影響又具有兩重性,即初期、中期的積極作用和後期的消極作用這樣兩方面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