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壹條全國每年征集服現役的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軍委)發布命令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建征兵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征兵工作。
第十二條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22周歲前仍可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征集年齡可放寬至24周歲。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主動,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可以被征集服現役。
第四十壹條?未服現役和預分配服現役、編入預備役部隊或者編入基幹民兵組織的預備役士兵,在十八周歲至二十四周歲期間,應當參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軍事訓練,專業技術兵訓練時間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服現役和接受軍事訓練的預備役士兵的復習訓練,以及其他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預備役軍官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參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軍事訓練;被預先確定服現役和服預備役的人員,可以參加適當時間的軍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