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機動車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應當按照下列時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5年內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四)摩托車每2年檢驗壹次,4年內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規定:
第十七條全面實施機動車檢驗工作。各級質監部門要積極配合各級公安部門,進壹步擴大新車免檢範圍,試行6年內非營運汽車等車輛免檢,在全省範圍內實施除大型客車、校車以外的機動車異地檢驗。
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內非營運汽車及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以上車輛除外)免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