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指出: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壹、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附錄壹、二所列野生動物,以及上述馴養繁殖的物種。
第三條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情節嚴重”:
(壹)符合本解釋附表所列的相應量化標準。(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壹半以上的。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