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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126條規定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了生產制造食品的違規行為以及違規行為的處罰方法。違反本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將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將被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生產許可證。

法律客觀: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