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衛生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保障學校集中用餐學生和教職工的食品安全、營養和健康,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實施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營養和衛生管理。本規定所稱集中用餐,是指學校以供餐或外購食品(包括向供餐單位訂購食品)的形式向學生和教職工提供食品的行為。
第三條學校集中用餐實行預防為主、全程監控、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的原則,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學校集中用餐應當堅持公益性和便利性原則,圍繞采購、儲存、加工、配送、供餐等關鍵環節,完善學校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系,保障食品安全,促進營養健康。
第五條學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健康中國戰略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落實校園食品安全責任,開展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