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業農村部2012頒布實施的《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綠色食品是指在優良的生態環境中,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實行全過程質量控制,獲得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及相關產品。
因此,綠色食品不僅“天然無汙染”,而且其生產環境應清潔,生產過程中不能添加有毒有害物質,不能產生公害,其包裝必須無毒、無害、可回收或易降解。
綠色食品的覆蓋範圍:
綠色食品的範疇不僅僅是水果和蔬菜,基本上可食用的食品都可以申請綠色食品認證。如種植業生產的糧食、蔬菜、水果,畜牧業生產的肉、蛋、奶,水產養殖業生產的魚、蝦、蟹、貝,食品加工業生產的油、飲料、罐頭等。
只有在各省(區、市)綠色食品管理機構認定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產品為綠色食品後。比如,是否使用農場有機肥或不使用化肥的植物產品,都不能作為綠色食品的標準,只有經過專門機構的認定,才能認定為綠色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