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公務員在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職級和等級。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薪級。被撤銷職務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級別、職級、等級,同時降低其工資和待遇。如果仔細分析其背後的邏輯,就會發現這壹規定與年度考核結果的適用存在很強的邏輯關聯。比如為什麽處罰期間不能晉升工資等級,就是因為年度考核結果不定,導致處罰期間不能累計晉升年限,進而不能晉升工資等級和工資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