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加盟總部為了保證加盟店的經營利益,會有壹個商圈保障,就是壹個商圈之內不再開分店。所以加盟商壹定要非常清楚商圈的範圍。但常見的情況是,總部離商圈不遠,再次開店時,影響了原有加盟店的生意,引起抗議。簽訂合同時,應寫明總部不得開發另壹個經營內容完全相同的品牌。
在壹般的加盟合同中,總部會要求加盟商從總部進貨,不得私自進貨。這往往是很多總部和加盟店糾紛的壹部分。因為加盟商往往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高,就自行從國外采購了。但基於連鎖體系質量的壹致性,總部不得不要求加盟店統壹向總部采購,於是產生了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