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過食品毒理學安全性評價,證明在使用限量內長期使用對人體是安全無害的。
(2)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批準的衛生標準和質量標準。
(3)不應有對食物營養成分的破壞。
(4)達到壹定目的後,在加工、烹調或貯存時可以消除或破壞。
(5)進入人體後,最好參與人體正常的物質代謝,或經正常的排毒過程排毒後完全排出,或因不能被消化道吸收而完全排出。
(六)食品添加劑不得用於掩蓋食品缺陷或者作為偽造的手段。
(7)未經衛生部許可,不得在嬰幼兒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