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三條國家發展旅遊業,完善旅遊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條發展旅遊業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點應當體現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