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按劣藥處罰範圍,堅持退貨。或者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劣藥。藥品中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未標明或者變更生產批號的。超過有效期。與藥物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是不允許的。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