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或者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