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實行壹地壹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經營的主要業態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經營實施分類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