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運輸、經營、使用國家依法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提供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為牟利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能夠使人成癮的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