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 (壹)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七條除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觀和已登記的相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