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壹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壹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同時,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壹條規定,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