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營業執照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換發、變更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換發、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開展《藥品經營許可證》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立的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核發、換發、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