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時期在少數民族地區建立的地方政權組織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稱土官,是中國古代中央王朝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員。其重要特征是“官、民、民”,即世襲政治主權、世襲所轄土地所有權和世襲依附於土地的農民主權。
土司制度歷史悠久。元朝以前的封建王朝都是采用“以地方官治地方民”的方法。唐宋時,在西南、華南等少數民族地區設置羈縻府,任命當地土著首領為世襲刺客和周知。
元朝以後,各族首領被授予宣撫使、宣撫史、綏靖史、征史、千戶、百戶等官職,對地方官的等級、繼承、貢賦、征賦也形成了壹定的制度。到了明代,土司制度達到頂峰,之後逐漸衰落。到了清朝,已經不占優勢了。
直到20世紀50年代初,雲南、四川等民族地區的土司還很少殘留。解放後徹底廢除了土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