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寫數字的使用始於明朝。朱元璋因為當時的壹個重大腐敗案件“郭桓案”而頒布法令,明確要求記賬的數字必須由“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十萬”改為:
用“壹、二、三、四、五、地、七、八、九、拾、百(怪)、千(錢)”等復雜漢字來增加塗改賬簿的難度。後來“莫”、“錢”改寫為“白、錢”,壹直沿用至今。
擴展數據:
引進原因
無論是阿拉伯數字(1,2,3)還是中文小寫數字(1,2,3),因為筆畫簡單,容易被塗改和篡改,所以壹般單據和商業金融票據上的數字都要用中文數字大寫: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比如“3564元”寫成“3000伍佰陸拾肆元”。這些漢字很早就有了,作為大寫數字使用,屬於借用。這種數字的復雜寫法,早在唐代就已經充分使用,後來逐漸規範為壹套“大寫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