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二、經營者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操作人員和員工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和培訓證明文件。
五、營業場所周邊環境圖、平面布置圖(圖紙需打印)。
6.確保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壹)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文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對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