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並從事審計業務兩年以上的人員,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
二、批準註冊的申請人,由市註冊會計師協會頒發國務院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註冊會計師證書。
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註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
(壹)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方面犯有嚴重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
(四)停止註冊會計師執業壹年。
被撤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撤銷註冊通知和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復議。
依照第壹款規定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註冊,但必須符合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