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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小規模農業用地新政策

法律分析:養殖用地屬於農用地,在其上建設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水產養殖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不再按建設用地或臨時用地審批。

法律依據:關於如何處理耕地的請示。

1.養殖用地必須事先由國土部門統壹規劃,絕對不允許占用基本農田,盡量占用劣質地和荒地;2.申請個人養殖項目,經鄉鎮同意,在畜牧部門辦理規模化養殖備案手續;3.攜帶個人申請書、鄉鎮證明、養殖備案手續到國土所辦理養殖用地備案手續。土地所會進行實地丈量,出具地類、規劃證明,簽訂土地復墾協議(保證不改變用途,停養後及時恢復耕種等。).報國土資源局審核備案;4.不能通過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恢復耕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並繳納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復墾費;5.辦理養殖備案手續後,不得挪作他用。停止耕種後及時恢復耕種,否則按非法占地處理,進行拆遷和罰款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