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飯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我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是否將用餐時間計入工作時間是合法的。《勞動法》只對工作時間作了如下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因此,用餐時間是否應該計入工作時間是有爭議的。贊同吃午飯是為了工作的連續性和質量,應該計入工作時間的人。反對者認為午餐時間是自由時間,吃飯是人的生理需求,不應該納入。這說明相關法律法規還有待進壹步完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