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進口食品,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標準進行了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時適用,並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3.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並依法召回。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進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進行監督管理。
5.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