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程序再婚是壹種法律行為。如果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要求恢復夫妻關系,說明感情沒有完全破裂,或者離婚的理由已經消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系。但是,婚姻是壹種法律關系,它的產生和解除都要經過法律程序。就像婚姻中要履行的手續壹樣,再婚必須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登記手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退回撤銷,並出具復婚登記證明,恢復兩人法律關系。離婚當事人未經再婚登記,私自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不能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婚姻法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婚姻登記處審查後,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