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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兵和誌願兵的區別

1、來源不同:根據查詢華律網顯示,義務兵是公民憑自願應招到軍隊服兵役,並與軍方簽定服役合同,而服義務兵役的士兵,稱為義務兵。誌願兵是指服義務兵役制滿年限後,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與部隊簽訂勞動合同,繼續在部隊服役並且享受工資及其它待遇的職業軍人。也稱之為合同兵或士官。

2、年份制度不同:義務兵是兩年制,只有兩年合同兵也就是過去人們所說的誌願兵,是每隔幾年要簽合同壹次,前面是在當兵第五、八年都要簽合同,越往後對專業和能力的要求越高;合同兵目前已經改革成為下士、中士、上士、四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壹級軍士長。服役期分別是3年、3年、4年、4年、5年、5年、6年。

3、發展不同:合同兵是資深的士兵,義務兵服役滿兩年才有機會選拔為士官,此外士官崗位對口專業的大學畢業生入伍有機會直接成為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