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質不同。勞動改造是刑罰執行措施,勞動教養是行政強制措施;
2.適用對象不同。勞動教養的對象是罪犯,勞動教養的對象是觸犯法律、違反治安管理的人;
3.申請程序不同。勞教需要法院決定,勞教由公安部門決定;
4.行刑地點不同。勞動教養在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場所進行。,而勞動教養是在勞教所進行的;
5.執行期限不同。勞動教養最高期限為無期徒刑,勞動教養最高期限為四年;
6.法律後果不壹樣。勞改對象再犯或者成為累犯的,勞改對象再犯不構成累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二條監獄是國家執行刑罰的機關。
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在監獄執行刑罰。
第三條監獄應當貫徹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