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服管理條例》
第十條禁止擅自買賣、出租、出借或者贈送軍服。
禁止使用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軍服和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
禁止以“軍用品”、“軍服”、“軍品”等用語招徠顧客。
第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商品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0萬元和654.38+0萬元罰款;非法經營數額巨大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生產軍服和軍服專用材料的;
(二)買賣軍服和軍服專用材料的;
(三)生產、銷售仿制軍服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涉嫌非法生產、銷售軍服或者仿制軍服的,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