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自建房不超過三層,每戶總建築面積不超過360平方米;
2、農村排屋不得超過四層,每戶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
3.各村要根據本村的風俗民情,研究確定固定的民居建築方案,形成統壹風格,采用坡屋頂建築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