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如果傷情明顯較輕,不需要住院治療,壹般不會補償營養費。受輕傷以上的,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自受傷之日起至傷情基本恢復之日止。需要賠償營養費用的常見情況有:(1)外傷或手術中出血過多者(壹般400 ml以上);(2)老弱病殘者;(3)消化系統功能障礙者,如胃腸部分或全部切除、肝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4)其他原因引起的消化吸收功能障礙者;(5)不能正常進食,需要鼻子的人。
3、參照醫療機構或法醫的鑒定意見。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司法解釋的前提。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準。醫療機構不出具營養意見的,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營養費用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參考醫療機構意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