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會議費用的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餐費、會議場地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療費等。
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大會組織的會議代表接送站和代表視察調研所發生的交通費用。
與會代表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用,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單位報銷。
第十五條會議費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種費用可以調劑使用。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餐飲和其他費用合計
壹等會議500 150 110760
第二類會議400 150 100 650
第三和第四次會議
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的上限。各單位在綜合定額標準內結算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