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關於推進城鄉發展壹體化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精神。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 54 38+0]74號)和《關於進壹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意見的通知,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師編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編發〔2009〕6號)
在核定中小學人員編制原則和相關工作要求的基礎上,將縣、鎮、農村中小學人員編制標準統壹為城鎮標準,即高中教職工與學生的比例為1: 12.5,初中為1: 13.5,小學為1: 19。
擴展數據:
師生比是學校教師數量與培養學生數量的比例關系。國家根據規定的師生比例,下達學校教師編制。衡量學校教師需求的定量指標也是反映學校人力資源利用效率的指標。
不同國家,同壹國家不同時期,由於經濟、教育發展條件和制度不同,對師生比的要求也不同;各級各類學校的培養目標、教學內容、教學方法不同,師生比也不同。
壹般情況下,在同壹時間辦學條件基本相同的同級同類學校,如果每個教師平均承擔的學生多,教師的工作量就大,人力資源和財力的利用率就高;反之,每個老師的學生少,意味著老師的工作量小,人力資源和財力的利用率低。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關於統壹城鄉中小學人員編制標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