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今年7月1起,增值稅稅率由第四級降為第三級17%、11%、6%,取消13%的稅率。
2.將農產品、天然氣增值稅稅率由13%降至11%。
3.對農產品深加工企業購進的農產品維持原有抵扣,避免因進項抵扣減少而增加稅負。
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的稅率由13%降為11%。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產品;
3.書籍、報紙和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業機械、農用薄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二、相關規定
1.哪些產品屬於增值稅政策定義的農產品?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生產的各種動植物的初級產品。
2.哪些農產品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產品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52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第壹項中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註釋中所列直接從事植物種植、收獲、動物養殖和捕撈的自產農業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收購農產品,以及本單位和個人生產、加工、銷售的農產品,仍屬於註釋中所列的農產品,不屬於免稅範圍,應按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三。收購農產品直銷免征增值稅政策匯總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9]第198號)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儲備大豆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14]第38號)規定:1 .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稅。二、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的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外,壹律征收增值稅。(壹)軍糧:指憑軍糧券和軍糧供應證,按軍糧供應價格供應給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二)救災食品: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借助救災食品(證)按規定銷售價格供應給有需要的災民的食品。(三)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水庫移民糧票(證)按規定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養殖業生產的各種動植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範圍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產品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和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包括掛面、幹姜、姜黃、玉米胚芽、動物骨和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巴氏奶生產的滅菌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