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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男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女同事生下嬰兒,被判賠償妻子1.3萬。結果如何?

廣東的壹對夫婦阿明(化名)和阿林(化名)於2002年結婚,並於次年生下兒子小聰。小聰3歲時,阿明離家打工,在接下來的9年裏,他時不時給小聰支付幾百元不等的生活費。2017年,阿明婚外戀異性,後來有了女兒。2021,阿明起訴離婚,被阿琳反訴,要求阿明支付小聰撫養費,以及離婚壹次性經濟補償和精神損失費。

壹審法院認為,雙方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阿明對雙方離婚有過錯。法院判決允許阿明和阿琳離婚,阿明和阿琳分別按照40%和60%的比例分割共同財產;此外,阿明還需支付阿琳5萬元經濟補償金、8萬元損害賠償金、5萬元小聰分居期間的撫養費。阿明不服壹審判決,上訴至佛山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在分割財產時,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壹致,法院將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辜壹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壹方有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男方出軌並育有壹女,法院認定屬於過錯。女方可以根據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請求允許男方少分財產,也可以要求男方賠償損失。

重婚罪是指與有配偶的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定程序仍然存在,也就是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夫妻關系因夫妻壹方死亡而自然消失,則不再是有配偶者。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包括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這種行為是故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