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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罪名是什麽?

行政拘留需要夥食費,夥食費標準每人每天不超過10元。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行政拘留期間的人收取夥食費;夥食費標準根據當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水平確定,每人每天最高收取10元。具體收費標準由各市物價局和財政局確定,並報省計委和財政廳備案。這意味著被行政拘留的人需要支付壹定數額的夥食費,但這筆費用有明確的上限,以保證費用在合理範圍內。

行政拘留的成本構成:

1,餐費:按當地規定,看守所為在押人員提供的日常夥食費;

2.日用品:包括牙膏、牙刷、毛巾等日用品;

3.醫療費用: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患病需要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4.其他費用:可能包括通訊費、書報費等在看守所發生的費用。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被行政拘留的人需要支付夥食費,但每人每天最高費用為10元,以保證費用在合理範圍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壹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提供符合本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行政拘留每日二百元的標準繳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