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夜景照明設施的建設、維護、使用和監督管理。
資源規劃、發展改革、住建、文物、公安、財政、交通、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第五條城市夜景照明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分級負責、科學設置、節能環保、突出特色、和諧美觀的原則。第六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取多種形式參與夜景照明設施建設。第七條市城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市資源規劃、發展改革、住建等部門編制城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城管部門組織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城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編制城市夜景照明分區規劃,並報市城管部門備案。第八條下列建(構)築物或者場所應當配備夜景照明設施:
(壹)城市繁華商業區和主要街道兩側的建(構)築物;
(二)城市廣場、綠化、雕塑、噴泉、車站、橋梁、風景名勝區、河湖和濱海景觀帶等公共場所,臨時性重大活動的景觀照明場所;
(三)體育場(館)、影劇院、博物館、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四)距主要街道五十米以上的城市標誌性建(構)築物和非居住性建(構)築物;
(五)主要街道的廣告燈箱和商業門牌;
(六)城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和分區規劃確定的其他場所。
市中心商業區和主要街道兩側及城市景觀帶的建(構)築物的具體範圍,由市城管部門會同資源規劃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九條城市廣場、橋梁、文物等政府部門管理的建(構)築物或者場所的夜景照明設施,由其管理部門設置;其他應當設置夜景照明設施的建(構)築物和場所,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設置。第十條城市夜景照明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並符合下列規定:
(壹)格局、形狀、規格和比例與建(構)築物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避免光汙染;道路兩側的夜景照明設施不得影響交通安全;
(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具有防火、防風、防滲漏等安全設施;
(四)采用平時、公休假日、重大節日(慶典)分類照明模式。第十壹條城市夜景照明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夜景照明設施的技術規範、標準和施工操作規程。從事城市夜景照明設施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或者城市廣場,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城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和分區規劃,配套建設城市夜景照明設施。城市夜景照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費用列入建設成本。
本辦法實施前,未建設夜景照明設施或者現有城市夜景照明設施不符合本辦法和城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進行建設或者改造。第十三條在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規劃、建設事項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夜景照明專項規劃和分區規劃對附屬夜景照明設施進行審查;房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附屬夜景照明設施的內容進行審查,並查驗建設單位與當地區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簽訂的夜景照明設施同步建設責任書。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時對建設工程的夜景照明設施進行驗收,並督促建設單位將夜景照明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第十四條城市大型和標誌性建築、重要文物和廣場的夜景照明設計方案應當經過專家委員會論證,經城市管理部門進行方案初審後,報送資源規劃、住建等部門審查,重大夜景照明項目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