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本辦法適用於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的主要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進行。
食品經營的主要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設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送餐的,應當在主要經營業態後的括號內標明。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凍食品,不含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凍食品,不含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食品銷售;熱食、冷食、生食、糕點、自制飲料等食物。
列入其他食品銷售和其他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後實施,並明確標示。熱、冷、生、固、液等情況難以明確分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況進行分類。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調整食品經營項目的類別。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工商窗口領取和填寫食品衛生許可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2、法定代表人、業主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3、生產經營場地平面圖;
4、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