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若幹準則》第二條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大手筆。不準在婚喪喜慶事宜上講排場、鋪張浪費,不論規模、範圍、社會影響如何。凡舉辦酒席的,必須嚴格控制酒席的規模和數量。
(2)禁止變相經營。不準采取先請後請、化整為零、分批宴請等形式。
(3)嚴禁超範圍邀請。不準以發請柬、打電話、發短信、打招呼或委托他人告知等方式邀請管理或服務對象(親屬除外)參加婚喪喜慶事宜。
(4)禁止借機斂財。不準借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收受禮金、禮品、有價證券或支付憑證。
(5)嚴禁公款送禮。不準以單位名義參加婚喪喜慶事宜或用公款送禮,但按有關規定應由單位辦理的殯葬事務除外。
(6)禁止占用公共資金和財產。不準違反規定使用公車或公物或在有經營單位的賓館、飯店、招待所、食堂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但按照有關規定應由單位操辦的殯葬服務除外。
(七)禁止轉嫁攤派。不準利用或者變相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和便利,要求管理和服務對象及其下屬單位報銷相關費用或者承辦婚喪喜慶事宜。
(8)禁止公務人員參與操作。黨員領導幹部不得邀請與主辦單位有直接領導關系的下屬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管理服務對象參加;不準任何單位工作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參與組織婚喪喜慶事宜;但按有關規定應由單位辦理的殯葬事宜除外。
(9)嚴禁不報先做。不準不按規定時間和程序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10)嚴禁庸俗迷信。不準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從事有損社會公德和黨和政府形象的低俗活動或封建迷信活動。
黨員幹部在按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婚喪喜慶事宜中未予謝絕和退回的禮品禮金,應在收到後3個工作日內移交本單位黨組織或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