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解釋孩子的姓不壹定是父親或母親的姓。按照人們的習慣,孩子出生後,孩子的父母會進行戶籍登記。通常情況下,孩子的名字會由父母、爺爺奶奶或其他親戚建議,最終由父母決定孩子的名字。從法律上講,父母分享給孩子取名的權利。另壹方面,父母壹方無權單方面決定孩子的名字。
二、處理改姓的原則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子女改姓案件時,應當從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離婚後,如果雙方都盡到了撫養孩子的義務,就應該維持孩子原有的姓氏,變更往往會產生新的矛盾,影響孩子與另壹方父母的感情,給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帶來不良影響。
有人認為,如果未成年子女要更改自己的姓名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1)父母壹方做了歧視、侮辱甚至觸犯刑法的事情。孩子經常受到外界的歧視,嚴重影響心理健康,改名減少了對幼小心靈的不良影響;(2)父母壹方不履行撫養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撫養費,不履行探視權,對子女漠不關心的,可以將姓氏改為撫養義務較多壹方的姓氏;(3)父母壹方被剝奪監護權。不與孩子共同生活的壹方被剝奪撫養權,為孩子決定姓氏的權利也失去了基礎,孩子的姓氏可以更改。子女矯正還包括對正常履行贍養義務的繼父、繼母改姓。我們律師認為,子女改姓應盡可能征得對方同意,子女必須與對方有壹半血緣關系,不能任意剝奪子女隨對方姓的權利。在改變之前,征求對方的意見,最大限度地得到其理解和同意,避免發生糾紛。
對於改姓,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已經具備壹定的意願表達能力。他們姓什麽?誰更親近?我可以做出壹定的判斷,所以如果父母之間在給孩子改姓的問題上發生爭執,我應該問問孩子的意見。法官應該以有利於孩子的原則為基礎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