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菜譜大全網 - 菜譜 - 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三章

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十九條捕捉省內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捕捉壹般保護野生動物實行狩獵限額管理,狩獵限額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森工系統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壹般保護野生動物的捕撈限額,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限額狩獵。

獵人必須憑狩獵證,按照批準的種類、數量、面積、時限、工具和方法進行狩獵。狩獵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森工系統狩獵證由省級森工系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條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氣槍、炸藥、窯爐、毒藥、捕腳器、地炮、地宮、粘網、非人類直接操作的危及人畜安全的狩獵器具、夜間燈光狩獵、滅絕狩獵、電擊、火攻、吸煙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獵工具和方法。

第二十壹條生產、銷售、使用和管理獵槍彈藥,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因獵捕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獵捕者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馴養繁殖野生動物。

馴養繁殖省內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馴養繁殖壹般保護野生動物,由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森工系統馴養繁殖省內地方重點和壹般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森工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以生產經營為主要目的,馴養繁殖國家、省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持馴養繁殖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第二十四條禁止非法出售、收購和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出售、收購、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必須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森工系統應當報省森工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出售壹般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必須持馴養繁殖許可證或狩獵證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市場出售。禁止非法利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烹飪和從事經營活動,不得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或者其他名稱招徠顧客。

刊登、播放、制作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廣告,必須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二十五條經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必須申請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馴養繁殖經營許可證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壹般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森工系統地方重點和壹般保護野生動物的經營許可證,由省森工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

從事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種類、限額、期限和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核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運輸、攜帶、郵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必須辦理野生動物運輸證。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省運輸證明、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省運輸證明、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運輸證明;運輸、攜帶、郵寄省內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運輸證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省內森工系統運輸地方重點和壹般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運輸證,由省森工系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無運輸證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公路、鐵路、水運、航空、郵政、木材檢查站等部門,有權扣留無運輸證件運輸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和運輸工具,交由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依法獵捕、馴養、出售、收購、加工、運輸省和地方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用於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資源調查、宣傳教育、馴養繁殖、科學研究等。

第二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非法獵捕、獵捕、交易、運輸、攜帶、走私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提供工具和儲存、交易場所。

第二十九條進出口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和含有其成分的成品,應當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簽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三十條禁止偽造、倒賣、轉讓或者塗改特許獵捕證、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營業執照、運輸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