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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禁止山東住宅名稱中出現“豪宅”、“國際”等字樣。

8月6日,山東省民政廳網站公布《山東省建築物和居住區名稱管理暫行規定(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山東省建築物和居住區名稱管理暫行規定(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公告

為加強和規範城市建築物和居住區名稱管理,進壹步提高地名標準化水平,省民政廳研究起草了《山東省建築物和居住區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我們現在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即日起至8月12日,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電子郵件:sdmzqhdmc@shandong.cn

(2)傳真:0531-86152668

(3)信函:山東省民政廳地名處,濟南歷下區南新街1號(郵編:250012)。

特此公告。

山東省民政部門

2020年8月5日

山東省居住建築名稱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和規範建築物和居住區名稱管理,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山東省地名管理辦法》(1998修訂)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築物和居住區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建築標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名稱(含簡稱)、字號、商標或招牌不適用本規定。

建築物和居住區的命名和更名、申報和審核程序、權限等管理活動,按照地名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條(術語和定義)本規定所稱的建築物和居住區,應當依法經批準建設,其中:建築物是指具有地名、商業功能或者特殊意義的建築物(群);居住區是指在城鎮中開發建設的,以建築物(群)為主體,居民日常生活居住的城市居住區。

第四條(基本原則和要求)建築物和居住區名稱除符合本規定第壹條所列法律法規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含義明確,積極健康,符合公序良俗和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有利於精神文明建設。

(二)積極弘揚傳承地域地名文化,反映當地歷史、文化、地理等自然和人文特色。

(三)通俗易懂,照顧習慣,有利於傳承,便於記憶。

(四)使用規範的漢語書寫,普通話發音、羅馬字母拼寫形式符合《漢語拼音方案》、《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中國地名部分)》等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

(5)禁止使用人名、外國地名或音譯漢字。

(六)名稱與其使用功能、建築規模相適應,做到名副其實,不得片面誇張、離奇或故弄玄虛。

第五條(壹般要求)具有商業、居住或其他功能的城市建築群,壹般稱為居住區。商業或其他功能部分占總建築面積50%以上且相對獨立的,可按建築類別單獨命名。

第六條(總則)建築物和居住區的名稱由專名和通名組成。專名應避免使用單個單詞,通用名應避免重疊。

建築名稱前可加功能限制詞,壹般不超過8個漢字;原則上,專屬字號應加在行政區域名稱之後。

居民區名稱前也可以加修飾詞,壹般不超過6個漢字。

第七條(禁止用字的規定)建築物、居民區名稱中禁止使用下列文字:

(壹)中國、中國、全國、民族、中央、國際、世界、世界、宇宙、民族等具有明顯過分含義的詞語;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區”、“首都”、“小城”等具有排他性含義的詞語。

(3) "?"非文字符號,如“-”、阿拉伯數字、外語或拼音字母。

(4)歷代皇帝的稱號,如皇帝、朝廷、禦所、帝都、宮殿、宰相、官邸、官邸等,以及歷史上官銜、職位的用詞和表述(有特定歷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5)描述經營信息的文字、行政區劃名稱(如企業名稱、簡稱、品牌名稱、商標等)(本建築物名稱除外)。

(六)具有比較意義和可能貶低其他建築物名稱意義的數字、序數或者其他文字。

(7)含有不健康、易產生歧義或違反政策、法規、公序良俗的其他含義的文字或內容。

第八條(通名分類規定)建築物、居住區的通名應當與地名的屬性相適應,禁止使用其他地名的通名作為建築物、居住區的通名。

常用通用名的適用範圍和規定如下:

(1)建(構)築物:大型建築(群)。

(2)廣場:由道路環繞,有整片面積的露天公共空間的相對完整的建築群。

(3)中心:具有壹定引領功能的建築(群體)。

(4)城市:超大型居住區,或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商業或其他功能的建築群。

(5)商業建築(商場、購物中心):具有商業(辦公)、娛樂、餐飲等多種功能的建築。(或者面積較大的建築)。

(6)亭臺樓閣:具有特定功能或特殊意義的相對獨立的低層建築。

(七)公館、建築物、工場:普通建築物(不含構築物)。

(8)新村:舊城改造後新建的、生活設施較為完善的相對集中的居住區。

(9)花園:綠地、人工景點等休閑區域面積占總面積50%以上的居住區。

(10)別墅:綠化面積超過40%,依山而建的住宅區。

(11)公寓、商住兩用建築:指具有商住兩用功能的建築,區別於普通商品房。

(13)住宅小區、花園、村莊、房屋、庭院、住宅、院落、房屋、住所等。:本條第(八)、(九)、(十)、(十壹)項以外的其他住宅小區。

(十三)其他通用名稱。使用其他文字作為通名,應當符合本地區的規定,符合現代漢語的規範和使用習慣。

(1)(2)(3)(4)(5)建築面積、建築面積或層數、高度等最低標準由各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

第九條(試行要求)地名命名更名管理部門在受理建築物、居住區名稱申報業務時,應當對其名稱的重復性、規範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現行地名管理法規、政策、規章和本規定要求的,告知申請人予以更名。

第十條(備案材料要求)申請建築物、居住區名稱許可或者備案時,提交的材料應當包含地名的規範書寫形式、拼音拼寫、地名含義等相關屬性信息材料。材料內容和格式文本由市職能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壹條(地名標誌的標註要求)建築物和居民區設置地名標誌,應當標註標準名稱。

第十二條(標準地名的使用)建築物、居民區的名稱,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命名或者更名後,方可使用。相關申報審批(許可)、營銷廣告、市場交易、產權登記等環節應當使用標準名稱,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或者變更標準名稱的用字。

第十三條(規定的解釋權)本規定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生效日期)本規定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XX月XX日。

(原題為:《山東省建築物和居住區名稱管理暫行規定(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