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
(二)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
(三)陸生野生動物和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公布的其他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殖和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野生動物。第五條列入《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目錄》的物種,按照《NPC常務市委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的決定》進行管理,杜絕食用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列入國家重點保護水生經濟動植物資源名錄的水生動物、農業農村部公布的水產新品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江西省漁業條例》;列入《江西省省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適用《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列入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實施檢疫。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制作的食品,不得以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名稱、綽號、圖案制作廣告、招牌、菜譜,吸引、誘導顧客食用。第七條因科學研究、醫療、展覽、旅遊、物種保護、種源繁育、文物保護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利用的,應當依法嚴格審批和檢疫。第八條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或者運輸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的陸生野生動物。
獵捕、交易、運輸、使用、攜帶、交付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持有相應的狩獵證、獵捕證、專用標誌、人工繁殖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進出口證明復印件等合法來源證明和檢疫證明,以備查驗。第九條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餐飲等交易消費場所以及運輸、倉儲、快遞等經營者為非法食用野生動物和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或者消費服務。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非法交易和消費野生動物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禁止非法交易和消費野生動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的工作。第十壹條本辦法實施後,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依法變更、註銷或者收回禁止食用野生動物人工飼養或者經營利用許可證。依法變更,應當完善相關審批制度,依法加強審批管理。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幫助受本辦法實施影響的農民調整和轉變生產經營活動,並根據實際情況在就業培訓、社會保障、融資和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等社會部門應當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全社會成員應當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互聯網信息、交通運輸、海關、郵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執法管理制度,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嚴格查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對違法經營場所和違法經營者依法予以查封、關閉或者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