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寫財產申報表,按法院要求打印出來;
2.將填好的財產申報表與相關證明材料裝訂在壹起,如房產證、車輛牌照、銀行存款證明等。
3.將裝訂好的財產申報表及證明材料交至當地人民法院執行庭,或者郵寄至執行庭指定的地址。如有需要,可以咨詢執行法院工作人員,了解具體提交方式和流程。
如何填寫壹年內財產申報表中的財產變動情況,如下:
1,充分理解表格的要求和填寫規則,明確表格中所列的財產類型和填寫要求;
2.對於每壹種財產,列出壹年內財產變動的記錄,包括增加、減少和轉移;
3.對於每項變更,註明變更的原因和時間,如購買、出售、贈與、繼承等。同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購房合同、過戶證明、銀行對賬單等。
4.填表時,按照表格要求認真核對各房產的變更記錄,按要求填表。
綜上,壹般法院會決定中止執行,只有在被執行人取得新的財產或者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有新的線索後,才能恢復執行。作為申請執行人,需要積極收集相關線索,提供給主管法官。但是,被執行人的財產申報表應當在法院發出的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內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