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機構或者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采取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資;2.政府采取緊急措施不能按時復工的,勞動者工資按照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按照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發放期超過壹個月的,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生活費包括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企業停工起止日期的計算應從停工之日起至復工前壹日止連續計算。其中,壹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30天(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節假日)。企業發工資日在此期間內的,不影響按停工相關支付標準分期計算工資。企業停產後復工的,復工後再次停產的,每次停產都需要重新計算,兩次停產時間不得累計計算。
總結在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被確認為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和密切接觸者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如何支付其工資,市人力社保局關偉近日進行了解釋。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停產或者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請點擊輸入圖片說明(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