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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革除食用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壹、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壹)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本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

(三)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公布的在野生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四)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的,經依法人工飼養、食用並經檢驗檢疫合格的除外。

本決定所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包括卵、卵)、部分及其衍生物。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和使用前條第壹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制成的食品。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產、經營食品為目的,獵捕、出售、收購、進出口、儲存、運輸、郵寄前條第壹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三是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餐飲等交易消費場所以及運輸、倉儲、快遞等經營者為違反前兩條規定的行為提供交易消費條件、場所或者其他服務。四、餐飲經營者不得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名稱、綽號、圖案制作廣告、招牌、菜譜等吸引、誘導顧客。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工作。六、林業、漁業、公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互聯網通信、城市管理、衛生、農業農村、出版、郵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相關工作。七、本省依法對食用野生動物實行目錄管理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漁業、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八、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學校、科研院所應當積極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大力倡導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戒除食用野生動物的不良習慣,增強公民的公共衛生安全和疫情防控意識。

鼓勵和支持基層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誌願者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九、鼓勵單位和個人檢舉或控告違反本決定的違法行為。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舉報或者投訴,並對查證屬實的予以獎勵。十、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本決定第壹條規定,非法食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

(二)違反本決定第二條第壹款規定,生產、經營、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制成的食品的;

(三)違反本決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或者生產、銷售為目的,獵捕、出售、收購、進口、出口、儲存、運輸、郵寄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制成的食品的;

(四)違反本決定第三條規定,明知行為人從事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交易、消費條件、場所或者其他服務的;

(五)違反本決定第四條規定,制作廣告、招牌、菜譜等。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名稱、綽號、圖案招徠、誘導顧客。十壹、農業農村、林業、漁業、市場監督管理、海關等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人工飼養、合法捕捉或進出口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並依法處罰違反者。十二、林業、漁業、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負有野生動物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相關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而未依法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三、違反本決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將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本決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提出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的建議。十五、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決定施行前本省頒布的其他法律法規與本決定不壹致的,以本決定為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