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明確了城市旅遊公共信息導向系統(以下簡稱導向系統)的組成,確定了導向系統中各導向要素的總體設置原則和要求,規定了各子導向系統中各導向要素的設置範圍、位置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城市旅遊導向系統的規劃和設置。省、市、縣、鄉、鎮旅遊導向系統的規劃設置也可借鑒。
2規範性參考文件
以下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至關重要。對於註明日期的參考文件,只有註明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
對於未註明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訂版)適用於本文件。
GB 5768.2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誌
GB/T 10001公共信息圖形符號(所有部分)標誌
GB/T 15565(所有零件)圖形符號術語
GB/T 15566(各部分)公共信息導向系統建立的原則和要求
GB/T 17695印刷品公共信息圖形標誌
GB/T 20501(所有部分)公共信息導向系統要素的設計原則和要求
GB/T XXXXX旅遊信息咨詢服務中心設施及服務規範
3術語和定義
GB/T 15565中定義的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旅遊區
以旅遊及相關活動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壹,提供觀光、休閑度假、娛樂健身等旅遊服務,並具有相應服務設施的區域。
註:旅遊區主要由旅遊景點和餐飲、住宿、購物、急救等相關配套服務設施組成。旅遊景區主要由旅遊景點和餐飲、購物、廁所等相關配套服務設施組成。
3.2旅遊區標誌
在通往旅遊區的道路交叉口設置的道路交通標誌,引導駕駛員從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前往鄰近的旅遊區,並提供旅遊區的方向、距離、旅遊項目、旅遊設施等信息。
註:旅遊區標誌包括旅遊區方向標誌、旅遊區距離標誌和旅遊符號。
4導向系統的組成
4.1子系統
導航系統由以下三個相互關聯的子系統組成:
——行車誘導系統:為駕駛員提供旅遊區誘導信息的信息系統。其設置範圍包括: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
普通公路和普通城市道路;
旅遊區的道路。
——行人導向系統:為步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遊客提供有關旅遊區和特色旅遊街區的導向信息的信息系統。其設置範圍包括:
城市入口位置;
* * *公共交通站;
旅遊區;
特色旅遊街區。
——旅遊服務導向系統:為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設施導向信息的信息系統。其設置範圍包括:
旅遊信息咨詢服務中心;
遊客中心;
餐飲場所;
住宿場所;
購物場所;
急救場所;
* * *廁所;
停車場;
與無障礙設施相關的場所。
4.2導向元件
4.2.1駕駛引導系統由以下引導元件組成:
——旅遊區方向標誌:為駕駛員提供旅遊區方向信息的旅遊區標誌。旅遊區方向標識由旅遊區圖形(或圖形符號)、旅遊區中文名稱和方向箭頭組成,也可加上英文名稱。
-旅遊區距離標誌:為駕駛員提供旅遊區距離信息的旅遊區標誌。旅遊區的距離標誌由旅遊區的代表人物(或圖形符號)、旅遊區的中文名稱和到旅遊區的距離組成,可加英文。
姓名。
旅遊標誌:為司機提供旅遊項目和旅遊設施信息的旅遊區標誌。旅遊符號由相關的圖形符號構成。
——導向標誌:為駕駛員提供道路信息的交通標誌。指路標誌壹般包括道路、城鎮、重要公共設施、服務設施、位置、距離、行駛方向等信息。
4.2.2行人導向系統和旅遊服務導向系統由以下導向元素組成:
——位置標誌:由圖形標誌和/或文字標誌構成的公共信息圖形標誌,用於指示服務設施或服務功能的位置。
——導向標誌:公共信息的圖形標誌,由圖形標誌和/或文字標誌與箭頭符號組合而成,用於指示到達預期目的地的路線。
——示意圖:表示特定區域或場所內服務功能或服務設施的位置分布信息的平面圖,包括:大比例尺旅遊交通圖、旅遊區全景圖、導遊圖、導向圖等。
——街區導向圖:提供街區主要自然地理、位置分布、公共設施朝向等信息的簡化地圖,包括:步行街街區導向圖、商業街街區導向圖、文化街街區導向圖、美食街街區導向圖和其他街區導向圖。
——信息牌:顯示特定場所或範圍內服務功能或服務設施指標信息的標誌。
-便攜式印刷品:方便用戶攜帶和隨時查閱的導遊資料,包括:旅遊交通圖、導遊圖、城市地圖、旅遊指南等。
4.3主要信息
導航系統提供的主要信息可分為:
-道路信息:道路和街道的名稱信息。
——城市接入點信息:機場、火車站、碼頭、長途汽車站等城市接入點信息。
—— * *公交車站信息:公交樞紐、地鐵、輕軌、公交(電動)、旅遊專線、觀光車等車站信息。
-旅遊信息:大型旅遊度假村、自然保護區、旅遊景點(如主題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遊樂園、動物園、植物園等公園)、博物館、展覽館、文化體育場館等信息。
-特色旅遊街區信息:步行街、商業街、美食街、文化街等特色旅遊場所信息,以及特色功能(特色購物、特色美食、特色文化)。
-遊客服務信息:遊客信息咨詢服務中心、遊客中心、公共廁所、停車場、餐飲、住宿、購物、急救、無障礙設施等信息。
5壹般規則
5.1導向元件設計
5.1.1導向元件的設計應符合GB/T 20501的要求;在引導元素中傳遞信息時,應首先使用圖形符號。GB/T 10001中規定的圖形符號應用於邊長為10mm的圖形符號的構成,並應符合GB/T 20501.1的要求。GB/T中應使用邊長為3mm 10mm的圖形符號。
5.1.2同壹導向元素在同壹設置區應保持壹致,並應與設置區的風格相協調。
5.1.3行人導向系統和旅遊服務導向系統中用於導向要素的文字應當同時使用中文和英文,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應當同時使用中文、當地民族語言和英文,文字使用應當規範、準確。駕駛引導系統的引導元素中使用的文字應符合GB 5768.2的規定。
5.2導向元件的設置
5.2.1引導要素的設置應系統規劃。導向系統中導向要素的選擇、位置和密度應根據城市道路、旅遊區和旅遊服務設施的功能特點、分布、建築特點、旅遊流特征和實際需要確定。
5.2.2行人導向系統和旅遊服務導向系統中導向元素的設置應符合GB/T 15566 438+0中規定的壹般原則和要求;駕駛導向系統中導向元件的設置應符合GB 5768.2的規定。
5.2.3對於夜間開放的夜視區或旅遊區,確保標誌有足夠的照明。建議通過照明、反射或自發光確保標誌清晰可辨。
6駕駛引導系統
6.1設定範圍
行車誘導系統的設置範圍包括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壹般公路1)、壹般城市道路2)和旅遊區道路。
6.2壹般規則
6.2.1對旅遊區的引導應依托路網層面的路標,可在旅遊區到達的路口附近設置旅遊區標誌。旅遊區標誌的設置應當與導向標誌相配合、相補充。壹般情況下,AAA級以下的旅遊區不宜設置旅遊區標誌。
6.2.2在旅遊區標識中,應選擇最能代表旅遊區特色、公眾認知度高的圖形(或圖形符號)。圖形(或圖形符號)應當簡潔、清晰、醒目,代表同壹旅遊區的圖形(或圖形符號)應當壹致。
6.2.3旅遊區標誌的基底和襯裏的顏色應為棕色,圖形(或圖形符號)、文字、箭頭和邊框的顏色應為白色。
6.3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
6.3.1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沿線的AAAA級及以上旅遊區可設置旅遊區標誌。當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出口直接通往AAAA平面以上旅遊區時(車輛到達旅遊區前不通過平面交叉口,或通過平面交叉口時直行),可在出口前方基準點單獨設置旅遊區方向標誌,或在距離前方基準點1.5km處設置旅遊區距離標誌(見附錄A圖A.1)。
6.3.2當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的出口不直接通往旅遊區時(或經過旅遊區但無出口時),出口前不應設置旅遊區標誌。
6.4普通公路和普通城市道路
6.4.1壹般公路和壹般城市道路沿線AAA級及以上旅遊區可設置旅遊區標誌。當旅遊區所在的道路有路名或路號時,宜在通往旅遊區的前壹個路口單獨設立旅遊區方向標誌。在此之前,旅遊區的導向由導向標識完成(見圖A.2)。
6.4.2當旅遊區所在的道路上沒有道路名稱或編號時,宜在通往該道路的所有路口設置旅遊區方向標誌,並在這些路口完成導向標誌之前對旅遊區進行導向(見圖A.3)。
6.4.3旅遊區的方向標誌應設置在交叉口前方約100米處。當設置旅遊區方向標誌的路口距離旅遊區大於5km時,可在路口後500m 1000m處設置旅遊區距離標誌(見圖A.4)。
6.4.4單獨設置的旅遊區方向標誌或距離標誌不得影響導向標誌的設置。當因條件限制不能單獨設置旅遊區標誌時,可將旅遊區信息設置在導向標誌上,作為導向信息之壹。
6.4.5壹般道路雖經過或穿過旅遊區,但不能進入旅遊區,不應設置旅遊區導向標誌。
6.4.6旅遊區附近的道路應設置機動車停車場導向標誌。
6.5旅遊區的道路
6.5.1旅遊區內通往各旅遊景點或活動的路口應設置旅遊標誌。旅遊符號應使用GB 5768.2和GB/T 10001中的相關符號(見圖A.5)。
6.5.2旅遊標誌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但是,不建議在同壹列中組合四個以上的符號(見圖A.6)。
6.5.3旅遊標誌可與旅遊區名稱結合使用,為旅遊區內的旅遊項目或設施指引方向(見圖A.7)。
6.5.4旅遊景點附近的道路應設置機動車停車場導向標誌。
7行人引導系統
7.1設定範圍
行人誘導系統包括城市出入口(機場、火車站、碼頭、長途汽車站等。)、公共交通站點(公交樞紐、地鐵站、輕軌站、公交電車站等。)、旅遊區、特色旅遊街區等場所及周邊。
7.2壹般規則
7.2.1應根據重要程度對行人誘導系統中的主要信息進行誘導。導航系統中的信息分為:
——壹類信息:旅遊區信息、特色旅遊街區信息、公共交通站點信息、道路信息;
——二級信息:遊客信息咨詢服務中心信息、遊客中心信息、公廁信息、停車場信息;
-三級信息:餐飲、住宿、購物、急救等旅遊服務信息。
7.2.2行人導向系統中的導向標識應側重於壹級信息和二級信息。在同壹載體上呈現多個引導信息時,引導信息應按從第壹級到第三級的順序排列,並應符合GB/T 15566.438+00的規定。
7.2.3行人誘導系統中的平面示意圖應給出壹等至三等信息,至少給出壹等和二等信息。
7.2.4在分級引導的基礎上,引導系統中不同類型的信息(見4.3)應以顏色或以線條劃分不同區域加以區分,並突出旅遊區信息和特色旅遊街區信息(見附錄B圖B.1和圖B.2)。
7.3城市接入位置
7.3.1在城市進出點出口附近的顯眼位置應設置城市旅遊交通圖,以提供城市旅遊服務信息。
7.3.2在城市出入口的適當位置(如出口附近)的遊客分流處設置“旅遊信息咨詢服務中心”的導向標誌。
7.3.3在城市出入口處出口附近的旅遊分流處,應設置通往旅遊區的公共交通站點的導向標誌,同時應給出沿線重點旅遊區的信息。
7.3.4城市出入口的導向標誌應設置在城市出入口附近的公共交通站點。
7.3.5機場和火車站導向系統的設置原則和要求應分別符合GB/T 15566.2和GB/T 15566.3的規定。
7.4公共* *交通站
7.4.1城市旅遊交通圖應設置在公交樞紐出入口附近或空曠地帶的顯眼位置。宜在其他公共交通站點的主要換乘點設置城市旅遊交通圖。旅遊交通圖可以單獨設置,也可以與站牌結合設置,旅遊交通圖的尺寸應根據設置空間和旅遊客流大小確定。
7.4.2公交樞紐、地鐵、輕軌的出口導向標識上應標註出口外的旅遊區、旅遊信息咨詢服務中心等公共交通站點的信息。
7.4.3宜在地鐵和輕軌的站臺和集散點設置顯示各出口位置的平面示意圖,並在圖中各出口位置給出出口所通往的旅遊區、旅遊信息咨詢服務中心及其他公共交通站點等信息。
7.4.4宜在公交樞紐、地鐵、輕軌出口周邊半徑500米的區域設置街區導向圖。地圖應當突出旅遊區、旅遊信息咨詢服務中心和其他公共交通站點的信息。
7.4.5宜在公共交通的主要換乘站設置前往旅遊區的其他公共交通站點的導向標誌。指路標誌還應給出沿途經過的重點旅遊區的信息。
7.4.6宜在公交站牌的線路圖上突出沿線經過的主要旅遊區信息。
7.4.7地鐵、輕軌和公共汽車(電動)車輛導向系統的設置原則和要求應符合GB/T 15566.4的規定。
7.5旅遊區
7.5.1旅遊區內的“遊客中心”導向標誌應設置在旅遊區附近的公交車站和停車場附近。
7.5.2遊客中心入口附近應設置旅遊區全景(導遊圖)。旅遊區全景圖(導遊圖)的設置應符合7.2.3的要求。
7.5.3在旅遊區的主要道路交叉口或人行道附近,可設置人和車輛的旅遊信息導向標誌。
7.5.4旅遊區內的遊客中心、旅遊景點、餐飲、購物、急救、住宿、公廁、停車場等場所應設置位置標誌。
7.5.5旅遊區內的公共交通站點宜設置旅遊區的旅遊交通圖,可結合站牌,並在這些公共交通站點附近設置附近旅遊景點導向牌。
7.5.6旅遊景區導向系統的設置原則和要求應符合GB/T 15566.9的規定。
7.6特色旅遊街區
7.6.1特色旅遊街區(見4.3)應突出特色,並與其環境風格相壹致。
7.6.2特色旅遊街區應重點引導主體和特色功能(特色購物、特色美食、特色文化等。),並為這些功能設置導向標誌和位置標誌(見圖B.2)。
7.6.3當特色旅遊街區內的功能相對單壹、集中時(如美食街、酒吧街),宜僅針對特色功能、公共廁所、公交車站、停車場設置導向標識和位置標識(見圖B.3)。
7.6.4特色旅遊街區的規劃示意圖應設置在特色旅遊街區的入口處和區域內的主要道路節點處,其中特色功能信息和其他功能信息應用不同的顏色標註,但應突出特色功能信息(見圖B.2和圖B.3)。
8旅遊服務導向體系
8.1設定範圍
遊客服務導向系統的設置範圍包括遊客信息咨詢服務中心、遊客中心、餐飲、住宿、購物、急救、公共廁所、停車場、無障礙設施等場所及周邊區域。
8.2壹般規則
旅遊服務導向系統中導向要素的設計和設置應突出各類旅遊服務場所與旅遊相關的主要服務功能。
8.3旅遊信息咨詢服務中心
8.3.1在旅遊信息咨詢中心入口處設置“旅遊信息咨詢服務中心”的位置標誌。
8.3.2在旅遊信息咨詢中心周邊的主要道路節點和人流節點設置“旅遊信息咨詢服務中心”的導向標識。
8.3.3應向遊客提供本市的旅遊信息和宣傳資料,如旅遊指南、旅遊交通圖、旅遊地圖、導遊圖、旅遊景點介紹,以及酒店、特產、特色美食、著名文化娛樂場所等旅遊信息相關資料。
8.3.4根據城市的旅遊資源,提供壹日遊、兩日遊、三日遊和周邊遊相關的旅遊資料。不妨給遊客提供優秀旅行社的電話和網址,方便遊客參團。
8.3.5“旅遊信息咨詢服務中心”的標誌設計應符合GB/T XXXXX的規定。
8.4遊客中心
8.4.1遊客中心入口處應設置“遊客中心”的位置標誌。
8.4.2在遊客中心周圍的道路或行人節點設置“遊客中心”的導向標誌。
8.4.3應向旅遊者提供本旅遊區及其周邊旅遊區的相關旅遊資料和宣傳資料,如旅遊指南地圖、旅遊景點介紹、旅遊交通圖、旅遊地圖、賓館飯店、特色商品、特色美食等旅遊信息相關資料。
8.4.4根據旅遊區的旅遊資源,宜提供周邊遊半日遊、壹日遊、兩日遊及相關旅遊資料。
8.5餐飲場所
8.5.1建議在老字號、知名飯店、特色飯店的菜單、飲品介紹或其他醒目位置標明店內特色或知名菜品和飲品,以方便遊客選擇。
8.5.2宜在老字號餐飲場所、知名餐飲場所和特色餐飲場所周圍設置導向標識。
8.5.3宜在街區導向圖、旅遊交通圖、平面示意圖上顯示市內老字號、知名飯店、特色飯店的位置信息。
8.6住宿
8.6.1宜在星級酒店前臺為遊客提供旅遊資源信息、當地旅遊交通信息、全國旅遊交通信息。宜提供該市的旅遊指南、旅遊交通圖、旅遊地圖、導遊圖、旅遊景點介紹,以及該市的特色商品、特色美食等旅遊信息的相關資料。還可以提供中英文交通圖。
8.6.2宜向遊客提供周邊旅遊線路,如壹日遊、兩日遊、三日遊、周邊遊等,並提供相關旅遊信息。
8.6.3宜向旅客提供優秀旅行社的電話號碼和網址,以方便遊客參加團體旅遊。
8.6.4住宿場所導向系統的設置原則和要求應符合GB/T 15566.8。
8.7購物場所
8.7.1大型商場、超市等購物場所,如果設有專門的旅遊產品區,應在購物場所入口處設立專門的旅遊產品區的導向標誌。
8.7.2特殊旅遊產品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位置標誌。
8.7.3在設有旅遊特產區的購物場所的平面示意圖或信息牌上,應突出旅遊特產區的位置和信息。
8.7.4購物場所導向系統的設置原則和要求應符合GB/T 15566.5。
8.8急救場所
8.8.1機場、火車站、碼頭、旅遊區有急救場所的,應當為急救場所設置位置標識和導向標識,並在上述區域的平面示意圖上標註急救場所的位置信息。
8.8.2本圖所示範圍內的急救場所的位置信息應在街區導航圖上給出。
8.9公共廁所
8.9.1旅遊區和特色旅遊街區應設置公共廁所的位置標誌和導向標誌。
8.9.2導向標識、示意圖、街區導向圖、信息版、便攜印刷品中的公廁信息醒目程度不得超過旅遊區、特色旅遊街區的信息。
8.10停車場
8.10.1旅遊區和特色旅遊街區應當設置機動車停車導向標誌和位置標誌。
8.10.2導向標識、示意圖、街區導向圖、信息板、便攜式印刷品中機動車停車場信息的醒目程度不得超過旅遊區、特色旅遊街區的信息。
8.10.3機動車停車場導向系統的設置原則和要求應符合GB/T 15566.438+01。
8.10.4非機動車停車場應設置位置標誌。非機動車停車場位置隱蔽的,應當設置導向標誌。
8.11與無障礙設施相關的場所
8.11.1主要公共場所(如城市出入場所、公共交通站點、旅遊區、特色旅遊街區、購物場所、急救場所、公共廁所、機動車停車場等)的無障礙設施附近,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的導向標誌和位置標誌。).
8.11.2在街區導向圖、平面圖、便攜印刷品等導向元素上給出指示區域無障礙設施的朝向信息。
8.11.3無障礙設施應按GB/T 15566.1)進行導向,無障礙設施導向要素中使用的圖形符號應符合GB/T 10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