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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2017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船員培訓管理,保證船員培訓質量,提高船員素質,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船員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船員培訓業務的,適用本規則。第三條 船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船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船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船員培訓工作。

中華人民***和國海事局負責統壹實施船員培訓管理工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船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確定船員培訓的具體項目,制定相應的培訓大綱,並向社會公布。第六條 航運公司及相關機構應當為船員參加船員培訓提供便利,組織開展船員船上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第二章 船員培訓的種類和項目第七條 船員培訓按照培訓內容分為船員基本安全培訓、船員適任培訓和特殊培訓三類。

船員培訓按照培訓對象分為海船船員培訓和內河船舶船員培訓兩類。第八條 船員基本安全培訓,指船員在上船任職前接受的個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個人安全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培訓,包含以下培訓項目:

(壹)海船船員基本安全;

(二)內河船舶船員基本安全。第九條 船員適任培訓,指船員在取得適任證書前接受的使船員適應擬任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培訓,包括船員崗位適任培訓和船員專業技能適任培訓。

船員崗位適任培訓分為海船船員崗位適任培訓和內河船舶船員崗位適任培訓。其中,海船船員崗位適任培訓包含以下培訓項目:

(壹)船長;

(二)輪機長;

(三)大副;

(四)大管輪;

(五)三副;

(六)三管輪;

(七)電子電氣員;

(八)值班機工;

(九)值班水手;

(十)電子技工;

(十壹)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操作員;

(十二)引航員;

(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員;

(十四)地效翼船船員;

(十五)遊艇操作人員;

(十六)摩托艇駕駛員。

內河船舶船員崗位適任培訓包含以下培訓項目:

(壹)駕駛崗位;

(二)輪機崗位。

船員專業技能適任培訓僅針對海船船員,包含以下培訓項目:

(壹)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二)精通快速救助艇;

(三)高級消防;

(四)精通急救;

(五)船上醫護;

(六)保安意識;

(七)負有指定保安職責船員;

(八)船舶保安員。第十條 特殊培訓,指針對在危險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員所進行的培訓,分為海船船員特殊培訓和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其中,海船船員特殊培訓包含以下培訓項目:

(壹)油船和化學品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

(二)油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

(三)化學品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

(四)液化氣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

(五)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

(六)客船船員特殊培訓;

(七)大型船舶操縱特殊培訓;

(八)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

(九)船舶裝載散裝固體危險和有害物質作業特殊培訓;

(十)船舶裝載包裝危險和有害物質作業特殊培訓;

(十壹)使用氣體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船員基本培訓;

(十二)使用氣體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船員高級培訓;

(十三)極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員基本培訓;

(十四)極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員高級培訓;

(十五)水上飛機駕駛員特殊培訓。

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包含以下培訓項目:

(壹)油船;

(二)散裝化學品船;

(三)液化氣船;

(四)客船;

(五)高速船;

(六)滾裝船;

(七)載運包裝危險貨物船舶;

(八)液化氣燃料動力裝置船;

(九)水上飛機駕駛員特殊培訓。第三章 船員培訓的許可第十壹條 船員培訓實行許可制度。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針對不同的船員培訓項目,申請並取得特定的船員培訓許可,方可開展相應的船員培訓業務。

前款培訓機構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除為本單位自有的公務船船員開展培訓外,任何國家機關以及船員培訓和考試的主管部門均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船員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