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監時長如下:每月壹至兩次,每次30分鐘。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需經國家業務主管部門批準,但最長不超過1小時。對被評為壹級或二級並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被評為省級改革積極分子的,會議時間延長至壹小時。
探訪監獄的程序壹般如下:
1.提交訪問申請。探視申請壹般需要由服刑人員家屬或探視者提出,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按照監獄規定填寫探視申請表;
2.審查訪問申請。監獄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探視規定對探視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準探視;
3.確定探視時間。探視申請獲得批準的,監獄根據探視規定和服刑人員情況確定探視時間和地點,並通知探視人員;
4.參觀。探監人員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監獄,辦理身份驗證、安檢等手續。之後可以進入探視室探視犯人,但需要遵守監獄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5.結束參觀。探視時間壹般在壹小時左右。之後,來訪者需要按照監獄的要求和程序離開監獄。
綜上所述,在探視過程中,探視者需要遵守監獄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尊重服刑人員的人格尊嚴,不得影響監獄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通信應由監獄檢查。在監獄中發現的妨礙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拘留。罪犯寫給上級機關和監獄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財物,應當經監獄批準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