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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包裝食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標簽通則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註明下列事項:

1,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2.成分或配料清單;

3.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碼;

6.儲存條件;

7.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

8、生產許可證編號;

9、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註明的其他事項;

10.專為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壹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和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晰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標註清楚,易於識別。

與標簽、說明書內容不符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不得上市銷售。第七十八條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壹致,標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能性成分或者象征性成分及其含量,並註明“本品不能代替藥品”。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和說明書壹致。第九十七條進口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如果依法應該有說明書,也應該有中文說明書。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和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